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皖0103刑初26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長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現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賭博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經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于次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辯護人蘇義飛,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井方,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龔某2,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賭博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經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于次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時雨,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韓有華,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二部刑訴[2021]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龔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蘇義飛、李井方,被告人龔某2及其辯護人李時雨、韓有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龔某2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從犯,建議對被告人李某1、龔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1系坦白、從犯、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龔某2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龔某2系從犯、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安徽合肥人龔存亮(在逃)在澳門“太陽城”等賭場為境內參賭人員賭博提供信用擔保服務。龔存亮指揮人員長期招攬境內參賭人員到澳門上述賭場參加“百家樂”、“百樂門”等賭博。各參賭人員不用現金即能通過龔存亮的擔保服務拿到信用籌碼(“擬碼”),賭博贏取“金碼”后必須兌換為信用籌碼后才能繼續參賭。參賭人員輸贏后可以不當時結算,在離開澳門后再同龔存亮在境內結賬,由龔存亮安排人員匯往境外。
被告人李某1在2005年左右結識龔存亮,之后作為龔存亮的助理,幫助龔存亮管理事務。2010年左右,李某1明知龔存亮在澳門招攬境內賭客參賭,為賭客提供信用擔保,仍提供資金賬戶、管理資金賬戶,幫助龔存亮和參賭人員結算資金,并多次協助龔存亮在賭場兌換信用籌碼。
被告人龔某2系龔存亮弟弟,在2010年左右明知龔存亮在澳門招攬境內賭客參賭,為賭客提供信用擔保,仍幫助龔存亮為境內參賭人員預定機票,提供資金賬戶幫助龔存亮和參賭人員結算資金。
自2010年至2019年,安徽省合肥市相關參賭人員孫某3、孫某2、秦某、水大江等數十人多次到澳門通過龔存亮提供的信用擔保參加賭博,經統計,部分參賭人員回到合肥后向指定的李某1、龔某2、陶金鳳等賬戶支付賭資共計人民幣7192.84萬元,自行支付賭場港幣100萬元。
2020年6月3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廬陽區濉溪路269號瑞龍公館5幢3201室將被告人龔某2抓獲;在安徽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二號住院樓313病房將被告人李某1抓獲。被告人李某1、龔某2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龔某2各向本院預交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龔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到案情況說明、出入境記錄、銀行卡流水記錄清單、訂機票記錄、賬本、安徽宣城市公安機關相關案件材料、證人唐某、李某1、高某、李某2、桂某、張某1、鄭某1、張某2、龔某、杜某、鄭某2、葛某1、劉某1、王某1、蔡某、阮某1、孫某1、劉某2、王某2、李永應、王某3、范某、孫某2、孫某3、秦某、劉某3、白某、阮某2、薛某、葛某2等的證言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相關材料、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發還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檢查筆錄、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拘留證、逮捕證、本院暫存款收據等證據與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相互印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龔某2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某1、龔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均可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龔某2在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均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龔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彭 舉
審 判 員 于 璞
人民陪審員 閆艷華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孫 嫻